美國著作權局(U.S. Copyright Office)的政策指引指出,著作權保護的先決條件是「人類作者身份」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(D.C. Circuit)亦確認了人類主導性是強制要求,而美國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)在「Thaler v. Perlmutter」一案中拒絕受理上訴,進一步鞏固了這一立場。這意味著,完全由機器生成的產出,例如僅透過文字提示生成的影片、劇本或圖像,通常缺乏法定著作權保護,直接進入公共領域。
這對每年約500部獨立電影的發行構成風險。電影發行商、銷售代理商及錯誤與遺漏保險(Errors and Omissions,E&O,涵蓋過失與疏漏責任的商業保險)承保商,在注資或發行專案前,皆要求有明確的權利鏈(Chain of Title,證明作品權利歸屬的完整歷史記錄)。若AI生成素材的權利歸屬不明確,將立即影響作品的發行收購。即使軟體平台的使用條款允許商業使用生成內容,這些僅是軟體公司與用戶之間的合約權利,無法賦予法律不允許的法定著作權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