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依然是影響基金註冊地決策的核心。Delaware 有限合夥企業通常會提交美國合夥企業稅務申報表(IRS Form 1065)並向其合夥人發放 Schedule K-1 表格。而開曼群島的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在美國稅務上被視為外國合夥企業,其是否需提交美國合夥企業申報表,取決於是否存在美國來源所得或其他觸發申報的條件。對於某些非美國投資人而言,避免收到美國 Schedule K-1 表格是考量開曼群島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開曼群島基金通常需要處理 FATCA 及 CRS 的分類、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,這使得其行政管理較 Delaware 基金更為複雜。儘管歐盟理事會(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)於 2026 年 2 月公布的非合作稅務管轄區清單中不包含開曼群島,但部分國家仍可能視其為避稅天堂,影響稅收協定優惠。
除了 Delaware 和開曼群島,其他註冊地如盧森堡、愛爾蘭(有利於進入歐盟市場)、新加坡(適用於與新加坡或東南亞相關的基金)及模里西斯(適用於投資非洲或印度的策略),也可能因特定的投資人結構、市場策略或稅收協定考量而更為合適。例如,許多以印度為重點的基金過去曾考量模里西斯或新加坡架構,以享受稅收協定優惠。例如,印度最高法院在 2026 年的 Tiger Global 判決後,強調稅收協定優惠不可僅因控股工具設於協定管轄區而自動獲得。